1、Q:有限公司出资转让之规定为何? A:(1).股东出资转让:应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将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事项。 (2).董事出资转让:应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于他人。(公司法第111条)
2、Q:有限公司办理减资时,是否应依股东之出资比例减少之? A: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得经全体股东同意减资」。至于减少资本就应依出资比例或不按出资比例方式减少之,公司法并无明文限制。(经济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九○)商字第○九○○二二七○三一○号函)
3、Q:有限公司办理增资应经多少股东之同意? A: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公司之增资应经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但股东同意增资,并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之义务,并且亦得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新股东参加。
4、Q:有限公司有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于章程因增资之修正部分,如何处理? A: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于章程因增资修正部分,视为同意」,而股东同意书部分,不用具名盖章。
5、Q:有限公司可否以资本公积转增资? A: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可否转作资本,公司法无明文规定,当可依商业会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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