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副董事长,是否有人数上的限制? A: 以一人为限。依公司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副董事长一人,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选一人为副董事长。
2、Q:一个营业地址最多可设置几家公司行号? A: 有关总公司与分公司设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请二个以上同业务性质之公司登记,查公司法尚无禁止之规定。
3、Q: 股东会普通决议为因应某些重要事项,将出席权数或表决权数门坎提高可以吗? A:可以的,按公司法第174条规定:「股东会之决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若股份有限公司为因应某些重要事项而将股东会普通决议之出席权数或表决权数门坎提高,是可以将出席权数或表决权数门坎提高的。
4、Q:什么是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A: 系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且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公司。
5、Q: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何? A: 以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为限,发起人应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出资种类除现金外,得以公司所需之财产、技术、劳务或信用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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