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基础处理帐务? A1:凡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来处理帐务; 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如独资或合伙的事业,可以因为原有的习惯, 或者因为营业范围狭小,向稽征机关申报采用现金收付制的会计基础来处 理帐务。另外,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虽经确定, 仍然可以变更,但是必须在各会计年度开始3个月前,向稽征机关申报。 上面所说的权责发生制,是指营利事业的收益在确定应该收取时,费用在 确定应支付时,就应入账;而在年度决算时,所有的收益及费用,并按照 其应归属年度作调整分录;现金收付制,则是指营利事业的收益在收入现 金时,费用在付出现金时,始行入账的制度。
Q2:营利事业依规定应于何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或给予他人原始凭证? A2:营利事业发生对外营业事项,包括营利事业之货物、资产、劳务等交易事 项,应该于对外营业事项发生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或是给予他人原 始凭证,前者如取得进货发票,后者如给予销货发票。以因特网或其他 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之原始凭证,应储存于媒体。
Q3:营利事业的会计凭证依规定应载明那些事项? A3:营利事业各项外来凭证或对外凭证,应记载交易双方之名称、地址、统一 编号、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营业税额,并且加 盖印章。外来凭证如果是个人出具的收据,除了应载明上述事项外,并应 载明出据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但对外凭证如开立给非营利事业者,除法 令另有规定或买受人要求以外,可以不必填载买受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 号。前项外来凭证或对外凭证属使用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或以因特网或 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之电子发票者,开立人得打印其名称、地址及统 一编号于「营业人盖用统一发票专用章」栏内,免加盖印章。至于营利事 业发生内部会计事项,应有载明事实、金额、立据日期,及立据人签章之 内部凭证。但是期末调整及结账事项,以及结账后转入次期的账目,可以 不检附原始凭证。
Q4:营利事业未依规定取得凭证或给予凭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A4: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予他人凭证而未给予,或者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 取得者,应就其未给予凭证或未取得凭证,按照稽征机关查明认定之总 额,处以5%的罚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如属销货 者,稽征机关并可按当年度当地同时期同业帐载、或新闻纸刊载、或其他
可资参证之该项货品最高价格,核定其销货价格;如属进货者,稽征机关 可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低价格,核定其进货成本。
Q5:营利事业账簿及会计凭证应该保存多久? A5:营利事业设置之账簿,除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 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至于依照税法规定应自他人取得之凭证及给予他 人凭证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 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5年。而纳税收据的保存 年限则为配合税款的征收期间,避免将来查证欠税时引起争执,亦以保存 5年为妥。上述账簿及会计凭证,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 征机关调查核定后,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得报经稽征 机关核准后以缩影机或磁鼓、磁盘、磁盘、磁带、光盘等电子方式储存媒 体,按序缩影或储存后依上述规定年限保存,其账簿及原始凭证得予销 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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