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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认证,未抵扣的税款还能要回来吗?(上)

企业在日常经营程当中,都可能会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可能没有将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法规定180天的期限内认证或者是由于供应商重复开票的问题导致认证期超过规定时限,两者的结果都是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被抵扣。
 
上述问题可不容小觑,因为真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动辄上千万经济损失,尤其是当其涉及到的企业是以出口退税为其主营而生存的贸易类企业,那撼动的或许就是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可能。
 
遇到上述问题之后,我们作为纳税人到底该如何操作才可能挽回如此巨大的损失?通常遇到逾期未认证的发票,可能我们第一个想到的办法就是,既然也没办法认证和抵扣了,那我能不能让供应商开红字发票冲销这些逾期发票?就此,我们先来看看税务局是否已有相关法条可以借鉴。
 
就这个问题,我们参考“宁波市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该情况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中的“客观原因”。
 
就上述宁波国税局的这个回答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两种情况都满足的情况下,红字专用发票才是肯定不能开具的或进项税无法抵扣。第一个情况是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其中非常明确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180天的期限,红字发票不可以开具。也就是说,按照这个发文,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包含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作废了,企业必须承担并计入相关成本。但是,宁波国税局又提出,当该发票逾期的情况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所提及的“客观原因”的情况下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
 
那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所提及的“客观原因”,是不是就能有机会使该发票有被认证以及税款有被抵扣的机会亦或是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该此次未认证的发票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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