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外资公司股东、董事是台湾人,这样算假外资吗? A: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 外国法人一其所据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国籍。外国人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在台湾境内投资者,称投资人。
2、Q:何谓是外商台湾分公司在台的「营运资金」?有无最低营运资金的限制? A:所谓「营运资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点类似有限公司「资本额」概念,但该笔营运资金需由母公司所汇入,并由经济部认许完成。 「营运资金」并无最低资本额要求,但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认定足以支付台湾分公司设立所需之成本,如租金、劳务费、认证费…等等。一般建议营运资金不要低于新台币10万元。
3、Q:外国公司在台湾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可以申请居留证吗? A:依据外侨持停留签证入国,申请外侨居留证送件须知,经依公司法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居留,经许可者,发给外侨居留证。 但如果外国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经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检附劳动部核发之工作许可
4、Q:母公司文件如何作认证?可以委托事务所代办吗? A:所谓「认证」,指经当地"法院"或"当在驻台办事处认证"。 母公司的文件认证需由母公司完成,除非是事务所代为设立之境外公司,否则事务只能协助提供应认证的文件范本,无法协助处理文件认证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