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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的税务问题

Q1:利事业未依规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或未依规定记载时,会受到何种处罚?
A1:营利事业依规定应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而不设置,或不依规定记载
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新台币7,500元以下罚款,稽征机关并将通知
限于1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处新
台币7,500元以上~新台币15,000元以下罚款,并再通知于1个月内依规定
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可以按月连续处罚,一直
到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时为止。


Q2:营利事业是否每一年度均需设1个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是否必须结转?
A2:营利事业自87年度或设立时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后,期初余额当然为
零;新设立的营利事业于设立时,所设置的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也是零。
年度结束时,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的期末余额即结转为次一年度股东可扣
抵税额账户的期初余额,因此,虽然每一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均有起
讫日期,但该账户在性质上系属于连续性的账户,营利事业并不需要逐年
设置,仅须将期末余额依规定结转即可。


Q3: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及其凭证应保存多少年?
A3:营利事业设置的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办理终了
后,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的灾害而损毁或灭失,报经稽征机关查
明属实者,不在此限;另营利事业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的凭证,应于会计
年度决算程序办理终了后,至少保存5年。


Q4:营利事业应计入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的项目有那些?
A4:实施两税合一制后,营利事业阶段缴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原则上得于盈
余分配时,并同分配予股东自其股东、社员、合伙人或资本主当年度综合
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中扣抵。而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主要系用以记录
公司、合作社可分配予股东或社员的所得税额,故应计入该帐户的项目,
也就是公司、合作社阶段所缴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列举说明如下:
(1) 营利事业缴纳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包含年度结算申报应纳税额、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调查核定增加的税额及未分配盈余加征的税额。
(2) 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自被投资事业获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所含的可扣抵税额。
(3) 87年度或以后年度持有发票日在中华民国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缴税款,按持有期间计算之税额。
(4) 营利事业依法提列的法定盈余公积或特别盈余公积,已于提列年度依规定自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中减除的可扣抵税额,可于拨充资本年度转回。
(5) 合并后存续的营利事业,承受因合并而消灭公司的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但其承受税额,不得超过消灭公司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按所得税法第66条之6第2项规定的税额扣抵比率上限计算的金额。
(6) 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项目及金额。


Q5: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股利总
额或盈余总额所含的可扣抵税额,可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其应
计入的日期及金额为何?
A5: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股利总额
或盈余总额所含的可扣抵税额,应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的日期为
获配股利或盈余日,亦即为被投资事业分派股息及红利的基准日;被投资
事业如未订定基准日或所定基准日不明确,则以被投资事业股东会决议分
派股息及红利之日为准。至于应计入的金额,则以被投资事业依规定计算
并同股利分配的可扣抵税额为准,该项金额可参考被投资事业寄送之发放
股利通知书上所载的可扣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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