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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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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

Q:自用住宅设定为公司的话,有哪些费用会增加?
A: 1、地价税:营业使用-10-55/1000 采累进税率住家使用-2/1000优惠税率
2、房屋税:住家用-按现值课1.8% 业用-按现值课3%(经国税局人员实地考核,最低可按总坪数之六分之一计算3%)
3、水费:自来水公司,水费不分住宅或营业使用,而依住户申请的口径大小,负担不同的基本费
4、电费:电力公司,电费分为住家用电及营业用电两种
5、综合所得税:因公司设立故国税局会有资料---且屋主不是负责人--故无法主张无偿租赁--屋主会被设算有租赁所得---那屋主5/31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视屋主的所得状况而决定税率


Q: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解任监察人
A: 监察人之解任与董事解任相同,监察人之解任依公司法第227条准用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监察人得由股东会之决议,随时解任;如于任期中无正当理由将其解任时,监察人得向公司请求赔偿因此所受之损害。股东会为前项解任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行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东之股份总数不足前项定额者,得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Q: 未持有股份之法人可否被选为监察人?
A: 按公司法第192条第1项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第216条第1项规定:『公司监察人,由股东会选任之,…』;准此,公司选任之董事或监察人,不以具有股东身分为必要。又未具有股东身分者,以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为限,始得被选为董事监察人。」。是以,法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被选任为公司之监察人。
Q: 监察人死亡,且已办理解任,董事会未召集股东临时会补选之,造成监察人职权行使困难,公司之责任为何? 
A: 1.依公司法第217条之一规定:「监察人全体均解任时,董事会应于三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选任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选任之。」


2.倘董事会不为召集时,少数股东可依公司法第173条第1、2项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补选监察人。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3.如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补选监察人,造成公司之损失,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3条规定请求董事会成员赔偿损失。


Q: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死亡,应补选或改选?如何计算是否逾期?
A: 1.董事长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届满,依法补选;
倘董事任期届满,则应改选;均于选出董事长并就任后15日
内申请变更登记,即不会逾期。
2.又依公司法第387条规定「公司之登记或认许,
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备具申请书,连同应备之文件一份,
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由代理人申请时,应加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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