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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的税务问题

Q1:营利事业将所缴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记录在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后,应如
何把税款分配给股东?如何计算股东的可扣抵税额?
A1:营利事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只有属于87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营利事业所得
税,才能分配给股东,且是在盈余分配时,并同盈余分配,并不能单独将
税款分配给股东。因此,公司分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的盈余时,在盈余
分配日,营利事业必须先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的余额占其帐载累积未
分配盈余账户(以自87年度或以后年度盈余所累积者为限)余额的比率,
作为税额扣抵比率,算出营利事业每1元盈余含有多少所得税额,如果税
额扣抵比率未超过规定上限,则以股东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乘以
税额扣抵比率,计算出股东的可扣抵税额;如果税额扣抵比率已经超过规
定上限,则以股东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乘以税额扣抵比率上限,
计算出股东的可扣抵税额。所以每一次分配盈余时,营利事业仅须计算1
个税额扣抵比率,各股东所适用的税额扣抵比率是相同的。
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扣抵比率=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账户余额
股东可扣抵税额=股利(或盈余)净额×税额扣抵比率×50%


Q2:营利事业分配可扣抵税额时,除了应该依照规定计算税额扣抵比率外,有
无其他限制?
A2:营利事业除了应该在股利或盈余的分配日,依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额
扣抵比率外,所分配的扣抵税额,不能超过分配日营利事业股东可扣抵税
额账户的余额;如果分配予股东的扣抵税额超过其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的
余额,形同营利事业以未缴纳的税额分配给股东用以扣抵应纳的综合所得
税额,营利事业不但要就超额分配的税额负责补缴,还要被处以1倍以下
的罚款。


Q3:营利事业所计算的税额扣抵比率错误型态有哪些?
A3:由于税额扣抵比率是以营利事业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占其帐载累积未
    分配盈余账户余额的比率计算,因此下列情况都会造成可扣抵税额比率错
    误,并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
(1) 营利事业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的金额,或短计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账户的金额,或同时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的金额并短计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账户的金额。
(2) 营利事业分配予股东或社员的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股东  
      可扣抵税额账户的余额。
(3) 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错误,且超过依规定计算的比率。


Q4: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可扣抵税额,因被
投资营利事业提供之资料延误或前后金额不一致,导致计入当年度股东可
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产生差异,应如何处理?
A4: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取得被投资营利事业发之股利凭单所
    载可扣抵税额,与被投资事业原寄送之发放股利通知书或函件所载可扣抵
    税额不符,导致其分配日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6计算并同股利或盈余分配
    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发生错误情形,若股利凭单及全年股利分配汇总数据亦
    随之申报错误,营利事业应于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自行更正股东可扣抵
    税额账户余额,并重新计算正确之税额扣抵比率及应分配予股东之可扣抵
    税额,同时向稽征机关申请更正已申报之股利凭单及全年股利分配汇总资
    料申报书,并将更正后正确的股利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Q5: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其所得归属年度如何认定?
A5: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其所得归属年度之认定,应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
为准,但所有权未移转登记予买受人以前,已实际交付者,应以实际交付
日期为准;两者皆无从查考时,稽征机关应依其买卖契约或查得资料认定
所得归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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