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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员工免费旅游,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代表案例:
税务人员检查在某外资企业公司账本账簿时发现,该公司20x3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国外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并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x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
税务检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3,682元。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职工福利费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所述,企业和单位在奖励职工免费旅游的时,不应将此费用列支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将旅游费换算成税前所得与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合并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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