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售因继承取得的房地时,是否要适用新制? A1:不一定。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房地: (1)如属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继承取得者,为使改制前后已持有房地者权 益不受影响,并考虑继承人取得房地的时点及原因并非其能控制,爰仍 适用旧制课税规定。 (2)属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者,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于2016年1 月1日以后取得,则应适用新制,如系被继承人于2015年12月31日以 前取得者,原则适用旧制规定,惟符合新制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 选择改按新制课税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 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
Q2:个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死亡, 由继承人继承取得,日后出售时,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如 何适用新制? A2:原则适用旧制课税规定。但如该房地出售前系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 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继承人得选择依新制规定,于房地完成所有权 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申报,并适用在课税所得400 万元以下免税,超过400万元部分,按10%税率课征所得税的规定。
Q3: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应如何认定? A3: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则以所出售或交换的房地完成所有权移 转登记日为准。
Q4: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间应如何认定?有哪些特 别规定? A4:(1) 个人交易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间认定,原则应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 易之日止。 (2)但个人交易因继承、受遗赠或配偶赠与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间除个人持 有期间外,尚得并计规定的期间: (a) 因继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间=个人持有期间+被继承人持有期间 (b)因遗赠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间=个人持有期间+遗赠人持有期间 (c)因配偶赠与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间=个人持有期间+配偶持有期间
Q5:个人买入房屋、土地后再出售,应如何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及课税所得? A5:(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 =交易时成交价额-原始取得成本 -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 (2)课税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 额 举例说明如下: 李小姐2016年6月买入?房地,购入成本1,300万元,于2017年以2,000 万元出售?房地时,缴纳土地增值税1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为100万 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150万元,交易所得及课税所得计 算如下: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成交价额2,0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1,300万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转 而支付的费用150万元=550万元 (2)课税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0万元=450万元 注:土地增值税10万元不得列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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