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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合一税的问题

Q1: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售因继承取得的房地时,是否要适用新制?
A1:不一定。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房地:
    (1)如属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继承取得者,为使改制前后已持有房地者权
益不受影响,并考虑继承人取得房地的时点及原因并非其能控制,爰仍
适用旧制课税规定。
    (2)属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者,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于2016年1
      月1日以后取得,则应适用新制,如系被继承人于2015年12月31日以
      前取得者,原则适用旧制规定,惟符合新制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
      选择改按新制课税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
      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


Q2:个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死亡,
    由继承人继承取得,日后出售时,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如
    何适用新制?
A2:原则适用旧制课税规定。但如该房地出售前系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
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继承人得选择依新制规定,于房地完成所有权
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申报,并适用在课税所得400
万元以下免税,超过400万元部分,按10%税率课征所得税的规定。


Q3: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应如何认定?
A3: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则以所出售或交换的房地完成所有权移
转登记日为准。


Q4: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间应如何认定?有哪些特
别规定?
A4:(1) 个人交易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间认定,原则应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
易之日止。
    (2)但个人交易因继承、受遗赠或配偶赠与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间除个人持
      有期间外,尚得并计规定的期间:
     (a) 因继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间=个人持有期间+被继承人持有期间
     (b)因遗赠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间=个人持有期间+遗赠人持有期间
     (c)因配偶赠与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间=个人持有期间+配偶持有期间



Q5:个人买入房屋、土地后再出售,应如何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及课税所得?
A5:(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
           =交易时成交价额-原始取得成本 -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
      (2)课税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
      额
    举例说明如下:
    李小姐2016年6月买入?房地,购入成本1,300万元,于2017年以2,000
    万元出售?房地时,缴纳土地增值税1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为100万
    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150万元,交易所得及课税所得计
    算如下: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成交价额2,0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1,300万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转
        而支付的费用150万元=550万元
    (2)课税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0万元=450万元
    注:土地增值税10万元不得列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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