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台湾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台湾商务服务
 
台湾公司事务处理问题

Q: 公司发行新股时是否一定要保留员工认股的额度?
A: 保留给员工新股承购的数额,是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公司发行新股时,要依照规定保留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由员工承购,如果保留的成数有超过或不足时,就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Q: 公司要解散了,要经过哪一种会议决议及决议的方法为何?
A: 股份有限公司要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已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的方式来表决通过。


Q: 公司要变更章程,要经过哪一种会议决议及决议的方法为何?
A: 公司变更章程,要经过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已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的方式来表决通过。


Q: 经理人向公司辞职应否经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始生效力?
A: 经理人与公司系属民法之委任关系,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是以经理人辞职于其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即生效力,并不需经董事过半数同意。


Q: 增设门市部等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公司登记地址外之营业所、连络处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
A: 分公司名下增加门市部营业处或供应站等机构,以便推广业务,现行法令尚无禁止规定,此项业务单位组织极小且不具备设立分公司条件者,毋庸饬办分公司登记。



Q: 预查表申请的营业项目,必须与章程及登记表相同,例如预查表申请A、B、C三项,但实际申请时只申请A、B二项是否可准变更登记?
A: 1、按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第9条第3项规定:「公司名称中标明本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之许可业务,其许可业务经撤销或废止登记者,应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如:公司名称标明「营造业」其所营事业一定要包含该项目,不可因暂不营业而减少该项所营事业。
2、若公司名称未标示许可业务,其登记所营事业项目可较预查表列项目少。



Q: 有关预查申请案经核准者,于保留期限内,申请人由自然人更换为法人,应如何办理?
A: 仅开放将保留之公司名称让与三亲等内之亲属,故本案申请人由自然人更换为法人,虽然法人指定之代表人为同一人,其申请人主体已变更,应申请撤件后,再由新申请人(法人)依公司名称预查程序提出申请。不得于网站上以「马上办」方式处理。


Q: 公司预查名称之申请人为股东之一,而章程订立时负责人非预查表申请人,此时向银行开户银行不受理,而预查表又无法更正,应如何办理?
A: 公司预查名称之申请人为股东之一,而章程订立时负责人非预查表申请人,因银行无法查证负责人与公司之关系,故仍应以预查名称之申请人向银行开户,俟完成公司登记后,再向银行办理变更。



Q: 公司已登记之营业项目因政府机关修订取消,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如何处理?
A: 营业项目因政府机关修订并入其他项目,公司应找到并入之适当营业项目,办理变更登记。


Q: 请问公司解散后,仍可继续办理的登记有哪些?
A: 1、如清算事务所需可以变更公司印章。2、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亦可申办监察人变更登记。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