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其适用税率为何? A1:依新制计算的课税所得,按个人是否为台湾境内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认 定所适用的税率: 个人 房地持有情形 适用税率 台湾境内居住者 持有期间 1年以内 45% 2年以内超过1年 35% 10年以内超过2年 20% 超过10年房地 15% 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1)课税所得400万元以下:免税 (2)超过400万元部分:10% 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作兴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内完成并销售房地 20% 因财政部公告之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2年以下 20% 非台湾境内居住者 持有1年以内 45% 持有超过1年 35%
Q2:关于所得税法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作兴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 起算2年内完成并销售该房屋、土地,得适用20%税率的规定,其适用范 围有哪些? A2: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 符合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内完成并销售该房屋、土地的条件时,均可 适用20%税率,据以计算房地交易所得应纳税额。
Q3:个人2016年1月1日以后买卖自住房屋、土地,申请适用重购退(抵)税优 惠的条件为何? A3:新制下,个人买卖自住房屋、土地,已于自住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自住 房地出售的前1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无论是先买后卖,或是先卖后 买,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时间(以完成移转登记日为准)差距在2年以 内,均可申请适用重购退税优惠,但该重购的新房地于重购后5年内应供 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
Q4:新制下,个人出售自住房地,并于完成移转登记日起算2年内重购其他自 住房地(先售后购),应如何适用重购退税优惠? A4:个人适用重购退税优惠规定,应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计算应退还 税额,于重购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5年内向国税局申请退 还该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重购价额/出售价额=?,且?≧1 应退还税额=出售房地已缴纳税额 (2)重购价额/出售价额=?,且?<1 应退还税额=出售房地已缴纳税额×?
Q5:新制下,个人买入自住房地,并于完成移转登记日起算2年内出售其他自 住房地(先购后售),应如何适用重购抵税优惠? A5:个人适用重购抵税优惠规定者,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计算扣抵 税额,在不超过出售房地应缴纳税额的限额内减除。计算公式如下: (1)重购价额/出售价额=?,且?≧1 应缴纳税额=0 (2)重购价额/出售价额=?,且?<1 应缴纳税额=出售房地应缴纳税额×(1-重购价额/出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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