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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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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食品公司的问题

1、Q: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什么设施?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2、Q: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怎么办?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Q: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怎么办?
    A: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Q: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5、Q: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6、Q: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如何处置?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7、Q: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Q: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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