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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解散的问题

1.        Q: 请问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        Q: 请问公司小股东可否以大股东侵害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大股东并请求解散公司?
           A: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Q: 请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4.        Q: 请问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能否请求对公司进行清算?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        Q: 请问法院对解散公司之诉的判决对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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