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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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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台湾注册公司的问题

Q1: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分支机构有几种型态?各种型态的性质有何差异?
A1: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分支机构可分为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一、 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我国法律组织登记之公司。
二、 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组织登记之公司,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外国公司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向设立分司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建设局办理申办营利事业登记。
三、 办事处:外国公司因无意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惟须指派代表人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指派代表人报备;如需常驻者,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应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Q2: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公司、分公司之最低资本额或营运资金为何?
A2: 设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已无资本额限制,但设立资本须足以支付设立之成本。至设立分公司则无须要求提高资本额。


Q3: 侨外商担任公司董事有无限制?
A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仅规定董事须具有行为能力,并准用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有
一、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
年者。
三、曾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者等情事,该法对侨外商担任公司董事并无其他特别限制。


Q4: 华侨或外国人来台投资,有否出资比例之限制?
A4: 除部分负面表列项目,有外资持股比率限制外;非属负面表列项目者,并无外资持股比率之限制。


Q5: 华侨或外国人来台投资,出资种类为何?
A5: 一、现金。
 二、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知识产权。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Q6: 公司法第222条监察人不得兼任其他职员,其他职员之认定,公司之劳工或司机算是职员吗?
A6: 是,本条所称之其他职员,系指除公司董事、经理人外,其他为公司服劳务之人。


Q7: 有限公司亏损超过资本额一半以上不办理增资、减资继续营业,是否会被罚款?
A7: 有限公司亏损超过资本额一半以上,但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董事仅须依公司法第211条第1项规定向股东报告。公司资产总额倘已小于负债总额,即股东权益净值为负数,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虽可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条第3项规定 ,应于核准时一并通知公司于一定期限前申复已为改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即股东权益净值为正数,逾期未申复或申复无理由者,仍应依照该项规定处罚。


Q8: 有限公司亏损超过资本额一半以上不办理增资、减资继续营业,可否继续经营?
A8: 公司仍可继续经营。


Q9: 公司法第211条第1项规定之亏损达实收资本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应即召开股东会报告,所谓实收资本系指普通股股本或是普通股加特别股股本?
A9: 如公司仅发行普通股以实收资本为股本,若发行普通股及特别股即以普通股加特别股为实收资本。



Q10: 董事长辞职书已言明辞任董事长之意愿,惟后端加注「直到新任董事长就任时生效」,该辞职书是否有效?公司应否另行改选董事长?
A10: 1、董事长辞职书已言明辞任董事长之意愿,并于后端加列附加条件,系为避免公司无董事长之空窗期,此种附条件之辞职,于条件成就时(新任董事长就任时),辞职生效。
2、该董事长辞职因尚未生效,应召集董事会补选董事长,或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监察人,再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之董事召集董事会选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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