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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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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问题

Q1: 华侨或外国人投资人可否担任所投资事业之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A1 :除少数事业限制负责人需为中华民国国籍者外,大多数事业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担任投资事业负责人。


Q2: 华侨或外国人投资人可以申请聘雇业务所需之外籍人士?
A2: 华侨或外国人应先经核准投资设立事业后,检附相关文件填具聘用外籍人士申书表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Q3: 侨外投资人聘雇外国人是否有名额限制?
A3: 依据公民营事业聘雇外国专门性技术性人员及「侨外事业主管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人之名额由主管机关(经济部投审会)依雇主之业别、规模、用人计划、营运绩效及其对国内经济发展之贡献核定之。


Q4:华侨或外国人于申请投资时如有任何问题,应向何机关洽询?
A4: 华侨或外国投资人于申请投资时,如有任何问题可电洽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计师服务中心。


Q5: 华侨身分证明文件如何取得?
A5: 华侨身分证明文件系依据侨委会主管之「华侨身分证条例」之规定办理,依该条例之规定系指,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身份加签护照。华侨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申请投资国内公司时,应检附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正本或侨居身份加签护照复印件经当地我国驻外单位认证正本。


Q6: 未成年股东出具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书,「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有差别吗?
A6:1、未成年股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条前段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建议记载:「吾子(女)xxx投资于xxx有限公司新台币xxx元,本人等同意属实。中华民国xx年x月x日。」
2、未成年股东为无行为能力人,依民法第76条前段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建议记载:「本人(等)决定吾子(女)xxx投资于xxx有限公司新台币xxx元。中华民国xx年x月x日。」


Q7: 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地址之列载,若未列出村(里)邻,可否准其登记?
A7 :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地址如有路、街名称,可以不列村(里)邻;反之,如果股东地址无路、街名称,则应加列村(里)邻。


Q8: 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应由父母同时具名,或其中1人签名即可?应签名或盖章?
A8: 依民法第1089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同意书由父母其中1人签名或盖章均可。


Q9: 经济部不会核准的公司营业地址有那些?
A9: 只要是有户政机关编定之门牌号码,而不带前、后段、右、左边等字眼之违章建筑,皆可核准。


Q10: 二房东租赁契约书是否应加注得转租他人?
A10: 依民法第443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份转租他人。」准此,房屋之租赁契约未规定不得转租他人者均得转租。二房东之租赁契约是否要加注得转租他人,由二房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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