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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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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台办事处及公司的问题

Q1: 办事处需要申请税籍编号吗?
A1: 在台办事处必须向所在地之国税稽征机关申请税籍编号。


Q2: 在台办事处,没有营业行为,每年五月还需要申报营所税吗?
A2: 在台办事处如无对外营业者,无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Q3: 在台办事处须进行年度营所税申报吗?
A3: 在台办事处须进行年度营所税申报,即使未有营收,仍须申报。


Q4: 办事处要开立统一发票吗?
A4: 不可开立统一发票。


Q5: 办事处名称有何规定?
A5: 中文名称不具专用权,对外法律行为应以外文为之。


Q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未满ㄧ年,1.股东想退股可以吗?
A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未满一年,股东想退股,其实股份有限公司是无「退股」之字句,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其股东之股份可以向公司抛弃股份方式办理,但不得转让持股。


Q7: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未满ㄧ年,未发行股票,如果转让,股东会课财产交易所得税?
A7: 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行股票,股东转让股份,如有获利,获利部分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Q8: 何谓发行无实体股票?
A8: 依照公司法第162条之2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其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依前项规定发行之股份,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所以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如果以无实体方式发行股票者,须在集保公司登录。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尚不得发行无实体股票。


Q9: 股东死亡(有限公司)何时办理变更?
A9: 1、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如已申报遗产税,继承人已取得协议由何人继承者,则甲股东死亡,已由A继承,应通知公司「贵公司股东甲已死亡,已由A继承。」公司于接到通知之后15日内办理股东继承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用附股东同意书,章程有变动以更正方式办理。
2、股东死亡,若尚未办妥遗产税申报、缴纳及继承人取得协议由何人继承前,则全体继承人互推一人为遗产管理人,于通知公司申办继承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办变更登记。


Q10: 股东会召集或召开是否不同?
A10: 股东会要召开之前,应经股东会之召集权人为召开股东会之通知;依公司法第170条于90年11月12日修改时之修正理由为「本项所称『召集』实为『召集开会』之意思,爰修正为『召开』,以臻明确。」可见召集与「召开」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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