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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税的问题二

Q1:营利事业申报期初存货应注意那些事项?
A1:营利事业申报期初存货应注意下列事项:
    (1)营利事业期初存货之货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及副产品之申
    报数量及金额,应与上年度稽征机关核定数量及金额相符,其不符者,应
    予调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与耗用率不符,而调整之金额,不得
    列为次年之期初存货。
    (2)上年度未依法申报,或于年度中途设帐,或虽经申报,但无法提示有关
    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经稽征机关依查得数据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
    额者,应列报期初存货明细表,标明各种存货之数量、单位、原价,并注
    明其为成本、净变现价值或估定价额,由稽征机关核定。
    (3)上年度已办理结算申报,但经查账核定货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
    成品或副产品,有漏匿报者,应依稽征机关查定之结存数量、金额为本期
    期初存货。


Q2:营利事业存货价值的计算采用何种方式?有无报备之规定?
A2:(1)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副产品等存货的估价,以实际成
本为准;成本高于净变现价值时,得以净变现价值为准,跌价损失得列销
货成本。但以成本与净变现价值孰低为准估价者,一经采用不得变更;成
本不明或净变现价值无法合理预期时,由稽征机关用鉴定或估定方法决
定。成本之计算方法,可以按存货之种类或性质,采用个别辨认法、先进
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方法计算。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同一种类或性质之存货不得采用不同估价方法。
(2)为简政便民考虑,2009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税法第44条,删除存货估
价方法之采用及变更应事前申报该管稽征机关核准之规定。


Q3:制造业制品原料之耗用应符合那些要件,始准依帐证记录核实认定?
A3:制造业应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设置账簿,平时
对进料、领料、退料、产品、人工、制造费用等均作成纪录,有内部凭证
可稽,并编有生产日报表或生产通知单及成本计算表,经内部制造及会计
部门负责人员签章者,其制品原料耗用数量,准依帐证纪录核实认定。


Q4:与营利事业经营业务无关之费用可否列支?
A4: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各种税
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以及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款,均
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Q5:营利事业列报损失及费用之原始凭证应具备那些要件?
A5:费用及损失之原始凭证,除统一发票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填记外,
其为收据、证明者,应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交易双方之姓名或名
称、地址、统一编号及其他必要记载之事项。其为经手人之证明者,亦须
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及其他必要记载事项,由经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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