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伙食费之认定标准如何?应取具何种凭证? A1:(1)营利事业不论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应提供员工 签名或盖章之名单。但国际航运业供给膳食,得免提供员工签名或盖章之 就食名单。 (2)营利事业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标准范围 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其超过部分,如属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 金者,应转列员工之薪资所得;如属实际供给膳食者,除已自行转列员工 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a)一般营利事业列支标准: 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最高以新台币1,800元为限。(自 2015年1月1日起提高为2,400元) (b)航运业及渔捞业自1998年8月1日起之列支标准: (I)国际远洋航线:每人每日最高以新台币250元为限。 (II)国际近洋航线(含台湾、香港、琉球航线):每人每日最高以新台币 210元为限。 (III)国内航线:每人每日最高以新台币180元为限。 (c)伙食费之原始凭证如下: (I)主食及燃料为统一发票,其为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者, 应取得普通收据。 (II)蔬菜、鱼类、肉类应由经手人出具证明。 (III)委请营利事业包伙或在其他营利事业搭伙者,为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IV)营利事业员工伙食费系委由已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 会办理者,为职工福利委员会出具之收据。
Q2: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其总额包括那些项目? A2:所称薪资总额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营业盈余之分配、 按公司权益商品价格基础之给付、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资遣费、按 期定额给付之交通费及膳宿费、各种补助费及其他给与。
Q3:营利事业利用外务员之机动车辆,由营利事业负担之有关费用如何认列? A3:营利事业因业务之实际需要,与其雇用之外务员订立合约,利用外务员自 有之机动车辆访问客户推销产品,经约定由营利事业补贴之汽油费、修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凭合约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实认列为该事业之营 业费用,免视为外务员之薪资所得,但不包括车辆之牌照税、保险费及折旧。
Q4: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应具备何种凭证? A4:列报薪资支出之原始凭证如下: (1)薪资支出之原始凭证,为收据或签收之名册;其由工会或合作社出具之 收据,应另附工人之印领清册;职工薪资如系送交银行分别存入各该职工 账户者,应以银行盖章证明存入之清单予以认定。 (2)支付临时工资应有签名或盖章之收据或名册为凭。
Q5:营利事业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之提列或提拨 限额如何规定? A5:(1)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 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 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2)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 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4%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并以费用列支。但 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 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8%限度 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费用列支。 已依前述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或提拨职工退休 基金者,以后职工退休或资遣,依规定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先由劳 工退休准备金、职工退休金准备或职工退休基金项下支付或冲转;不足支 付或冲转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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