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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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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国人在台经商的问题

Q: 雇主聘雇之外国专业人员因聘雇期间届满且不再续聘,应如何处理?
A: 雇主应于聘雇期间届满时,安排该等外国人办理离境手续,毋须再向劳动部办理解聘事宜。


Q: 外国人受聘雇来台工作,有关学历及工作经验之规定为何?
A: 专业人士来台工作,依国别、申请行业类别于学经历及工作经验有不同设限,通案规定如下


 一、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
 二、取得国内外大学相关系所之硕士以上学位者,或取得相关系所之学士学位而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三、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
 四、经专业训练,或自力学习,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而有创见及特殊表现者。


Q: 受聘的外国人其经历及工作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是否须特别注明?
A: 上开文件复印件为外国文件者,劳动部得视需要,要求其文件经我国驻外单位之认证,申请人于文件加注「与正本相符」之文字,并加盖单位及负责人印章。


Q: 外国专业人员在台工作期间是否可以另兼他职?
A: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3条规定,雇主聘雇之外国人于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若受聘雇于2个雇主以上者,应由个别之雇主提出申请,因此若外国人在台工作期间要另兼他职,必须要由欲兼职之新雇主提出申请后,始能工作。


Q: 外国法人因承揽、买卖及技术合作,须指派外国人来台从事履约工作,其规定为何?
A: 工作期间在30日以下者免申请;工作期间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于入境后30日内提出申请,且外国人资格不受限制;工作期间为90日以上者,外国人资格比照一般专门性技术性人员之规定办理。


Q: 陆资来台设立公司,需要公证文件有哪些?
A: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代理人授权书等,于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Q: 陆资来台设立公司之代理人有资格的限制吗?
A: 以台湾会计师或律师为限


Q:大陆人士办理工作签证之规定?
A: 一、申请负责人一年多次签证: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投资之公司,依法在台湾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后,该"负责人"得申请来台从事经贸活动。投资金额二十万美元以上者,得申请二人,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得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二、申请专业人士/经理人一年多次签证:
依法在台湾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后,得申请来台从事经贸活动。公司应符合下列资格者:
(一)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资本额或中华民国境内营业所用资金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二)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三百万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一百万美元以上。
符合前二项资格之公司或办事处得申请:
(一)经理人限一人(适用投资设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大陆地区人民应具硕士学位或具学士学位并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持有证明文件,并具五年相关工作经验者。其名额应符合以下之规定:
1.已实行投资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得申请一人,已实行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得再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Q: 公司设立后可以更改公司名称吗?
A: 可以,需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Q: 陆资来台投资若想经营国际贸易业可以吗?
A: 陆资只能经营正面表列上的营业项目,若经营之营业项目为「批发、零售」业,则可加上国际贸易业,但需备注说明仅限经营正面表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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