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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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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聘雇外国人及公司董事会处理的问题

Q1: 华侨或外国投资人如何申请聘雇业务所需之外籍人士?
A1: 华侨或外国人应先经核准投资设立事业后,填具聘雇外国专业人员聘雇许可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向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提出申请。


Q2: 雇主聘雇外国专业人员,可由哪些人来办理相关申请作业?
A2: 雇主可亲自办理,或委托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与其签订代办委托书后办理。



Q3: 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专业人员来台工作,需看那些相关法规及须知?相关法规可于何处查询?
A3: 相关法规有「就业服务法」、「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等,前述法规可于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专区查询。


Q4: 外国专业或技术人员入出境之相关规定为何?
A4: 外国专业或技术人员取得工作许可函后,凭该函向我驻外馆处或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申请居留签证,即可来台。


Q5: 聘雇哪些外国专业人员,需检附健康检查证明,有何规定?
A5: 1.除补习班教师聘雇外籍语文教师须检附,其余行业别之外国专业人员则不须检附。


 2.外籍语文教师须检附:申请日前3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正本,应检查项目及指定表格请参阅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办法。外国人可持指定表格于国外合格设立之医疗机构受检后,由医院核发经医师签章之健康检查合格报告并经我国驻外馆处认证后检附验证文件正本;或检附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国内医院申请日前3个月内核发之健康检查合格报告正本。


Q6: 股东会之召集公司已寄出到股东没收到是否具有效力呢?
A6: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所规定之通知日期,实务上均采「发信主义」,而非「到达主义」,即指将召集之通知书交邮局寄出之日为准,受通知人何时收到,并不影响股东会召集之效力。


 


Q7: 台湾办事处可以设置二个以上的代表人吗?
A7: 原则上为一人,但外国公司请准指派代表人报备后,可否在我国境内设置二个以上之代表人办事处,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参照外国公司经认许后得在台湾境内设立二个以上分公司之精神,可予同意,惟应分别指派与办事处相同数目之代表人,各别负责各该办事处之事务。


Q8: 董事长出席股东会一定要担任主席吗?
A8: 原则上应担任主席,惟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常会董事长签名出席后,如该董事长确因病无法主持会议经依法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公司无副董事长或未设常务董事者),如属实在,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Q9: 第一次发起人会议之主席为何人?
A9: 可由发起人推选一人为主席。或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之董事召集之,自应以该董事担任主席。


Q10: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后第一次股东会之主席应为何人?
A10: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第一次所召集之股东会由原执行业务股东召集,并得由其担任主席,如其不欲担任会议主席时,为达成股东会议之目的,可由出席股东中互推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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