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第三者都可以于商标公告期之内对正办理注册之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异议者需向台湾智慧産权局提交书面反对通知书,指明反对之原因。其后,异议者需提交其反对之理据及证据,幷呈请智慧産权局撤回涉案商标之注册申请。此后,涉案商标申请人可以向智慧産权局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应得以保留之理据。智慧産权局收到正反双方之资料后,会就涉案商标之申请作出决定。
已经注册之商标,或者已经过了公告期之申请,都可能会因为第三者之反对而令注册失效或者不能成功注册。申请使注册失效之程序类似反对注册申请之程序。申请时注册商标失效或者反对注册申请之理由一般是因为涉案商标与已在先注册之商标非常相似,或者拟注册之商标只是拟保护之商品或服务之描述。 已注册之商标可能因种种理由而被撤销注册,例如涉案商标已经超过三年未被使用,或者持有人对涉案商标进行修改,导致其与其他已注册之商标太过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