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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问题

1.        Q: 请问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A: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Q: 请问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A: 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        Q: 请问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A: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        Q: 请问公司因被吊销执照而被申请强制清算,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5.        Q: 请问法院强制清算下清算组成员如何指定?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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