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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事务处理问题

 
1.        Q: 请问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属于清算财产吗?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        Q: 请问实际控制人在清算过程中造成债权人损失需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且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实际控制人将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Q: 请问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需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Q: 请问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如何处理?
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        Q: 请问公司清算期间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清算期间,即从公司清算组成立至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在公司清算事由发生后,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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