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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税的问题

Q1: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变更,要如何申请及如何课征房屋税?
A1: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使用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方税
稽征机关申报,以实际变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别依所适用税率课征房屋
税,如无法查得实际变更日,以申报日为准,如无法查得实际变更日亦未
申报者,以调查日为准。
 
Q2:房屋空置时应如何课征房屋税?
A2:空置房屋应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别分别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营业
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如无使用执照者,按都市计划分区使用范围,分别以
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
 
Q3:房屋税于每年何时开征(缴纳期限)及课税所属期间为何时?
A3:(1)房屋税开征期间(缴纳期限)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2)房屋税课征所属期间自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地价税
Q4:请问今年有移转土地,当年度的地价税是由谁来缴纳?
A4:地价税每年一次征收者,以8月31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各年(期)地价
税是以8月31日在土地登记簿所载的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为纳税义务
人。如果您在8月31日前移转土地并已办竣土地登记,则当年度的地价税
是由新所有权人负缴纳义务。
 
Q5:每年地价税何时开征?地价税逾期缴纳,会不会处罚?
A5:地价税每年开征一次,缴纳期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课税所属
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价税逾期缴税,每超过2日按照税
额加征1%滞纳金,超过30日还没有缴税,地方税稽征机关会移送法务部
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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