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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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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价税的问题二

Q1:本人在台北市有三栋房子,每年都收到三张房屋税税单,为何地价税税单
    只收到一张?
A1:地价税是按照每一个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 (市) 辖区内所有
    全部的土地地价加总来计征,所以同一个人在台北市辖区内持有多笔土地
    时,计算台北市的地价税是将各笔土地的课税地价加总后,再乘上所适用
    地价税的级距税率,因此,每一个土地所有权人在台北市只会收到1张地
    价税税单,不像房屋税以每一户门牌开立一张房屋税税单,如果有三栋房
    子分别编订三个门牌,则会有三张房屋税单。
 
Q2:原课征田赋的土地,后来须依法改课地价税时,应从什么时候改课?
A2:课征田赋的农业用地,在依法办理变更用地编定或使用分区前,变更为非
农业使用者,应自实际变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课地价税。所称实际变更使
用,系指凡领有建照执照或杂项执照者,以开工报告书所载开工日期为
准;未领取而擅自变更为非农业使用者,则以稽征机关查明之实际动工年
期为准。
 
 
 
土地增值税
Q3:高先生所有一笔位于区域计划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税是否可
享有免税之适用?
A3: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于未征收前移转,依法享有免征土地
增值税优惠,但非属都市计划法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移转,则不适用此项
免税规定;高先生所持有之这笔土地如仅系属道路用地,而非属都市计划
法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仍无免税之优惠。民众常认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
设施保留地,实际上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有几项必备要件:
(1)确为公共设施保留地。
(2)将由政府以征收或区段征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规定取得方式者。
(3)无都市计划法规定核准由私人或团体投资兴办等各种事项。
要符合以上三要件才符合免税规定。
 
Q4: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如何?
A4: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土
地增值税,但因下列情形移转者免征土地增值税:
(1)各级政府出售或依法赠与之公有土地及受赠之私有土地。
(2)因继承而移转之土地。
(3)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
列条款规定者:(a)受赠人为财团法人。(b)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
剩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c)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
地之利益。
(4)被征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征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权人自愿按公告土地现值之价格售与
需地机关者。
(6)区段征收之土地。
(7)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转,免征土地增
值税。但经变更为非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再移转时,以该土地第一次免征
土地增值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
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Q5:林先生听说土地赠与给妻子,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真的吗?
A5:依土地税法规定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但于再移转给第三人时,以该
    土地第一次赠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
    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另受赠前之改良费用、增缴之地价税得减除或抵
    缴;其为重划之土地,还可主张减征40%的土地增值税,惟该项再移转土
    地,如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时,其出售一年内未曾
    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期间,应合并计算原赠与人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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