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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会的问题

Q1: 何谓股东会?
A1: 一、股东会的种类可分为
1. 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应招集一次之股东会,且应于每营业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集,除非经过主管机关之核准。
2. 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由有召集全人召集。


Q2: 股东会的权限?
A2: 1.听取权-听取股东会召集全人报告
  2.查核权-查核董事会造具的会计表册及监察人报告
  3.决议权-是股东会最重要的权限


Q3: 股东会决议方法
A3: 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均采多数决。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可以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以及假决议三种:


1.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之决议,除了特别决议、累积投票制以及假决议等三种情形之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行之。


2.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3.假决议-「假」是「暂时」,简单来说,就是当出席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时,所做的决议只是暂时决议,所以必须要再次召集股东会再为决议。


Q4: 外国公司如何才能在我国领域内营业?
A4: 依公司法第四条及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该外国公司应先经我国政府之认许,并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后,才能在我国以该外国公司之名称为营业行为。同时,外国公司之名称应译成中文,除标明其公司种类外,并应标明其国籍。


Q5: 公司清算应于多久完成?
A5: 清算人应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如不能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向法院声请展期。


Q6: 股东会决议对于董事提起诉讼时,应于多久内提出?
A6: 公司应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之。



Q7: 公司与董事间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察人代表公司?
A7: 是的,公司与董事间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察人代表公司,股东会亦得另选代表公司为诉讼之人。



Q8: 董事会可以随时召集吗?
A8: 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有紧急情
事时,得随时召集之。前项召集之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Q9: 董事会应如何执行业务?
A9: 董事会执行业务,应依照法令章程及股东会之决议。董事会之决议,违反前项规定,致公司受损害时,参与决议之董事,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但经表示异议之董事,有纪录或书面声明可证者,免其责任。



Q10: 股东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仍有效吗?
A10: 股东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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