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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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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契税及税捐稽征法的问题

Q1:法院标购拍卖之房屋可否免征契税?
A1:向法院标购拍卖之不动产仍应申报缴纳契税,其拍定价格高于标准价格,
除当事人自愿以较高之拍定价格申报纳税外,一律按较低之标准价格计课
契税,但如低于标准价格,得按实际拍定价格计课契税。


Q2:契税之课税范围如何规定?
A2:不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申报
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之土地免征契税。


Q3:电梯要不要并同房屋核课契税?
A3:电梯设备系固定附着于房屋,与房屋构成一体,自应并同房屋买卖契价核
课契税。


Q4:我向法院标购一栋拍卖房屋,请问是否要申报契税?如要申报应检附那些
证件?
A4:要,向法院标购拍卖的房屋,申报契税时应检附的证件如下:申报书、不
    动产权利移转证明书复印件、拍定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各乙份。


Q5:行政救济程序应于什么时候提起?
A5:(1)复查:应于税额或罚款缴款书送达后,在缴纳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
申请复查;无应纳税额者,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之次日起三十日
内申请复查。
(2)诉愿:应于收到复查决定书或非属核定税捐之其他行政处分之次日起三
十日内提起诉愿。
(3)行政诉讼第一审:应于诉愿决定书送达后二个月内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上诉审:应于第一审判决送达后二十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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