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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清算及股东表决的问题

Q1 如公司无法在时间内清算完成会有甚么罚则?
A1 如果清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算完结者,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Q2 分公司之清算的主管机关为何?
A2 公司之清算均由(总)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Q3 当公司清算时至何时才能分配公司财产?
A3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人非清偿公司债务后,不能将公司财产分派于各股东。


Q4 公司清算的优先级为何?
A4 清算中必须等公司清偿债务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才能依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Q5 股东之出资能否分期缴款?
A5 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公开招募。


Q6 股东之表决权如何计算?
A6 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可以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


Q7 有限公司之股东可否仅为一人?
A7 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是以,现可筹组一人股东之有限公司。



Q8 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可否为有限公司之股东?
A8:按现行公司法尚无明文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有限公司之股东。但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股东时,须检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无行为能力人为股东时,依法应由法定代理人为意思代表。



Q9: 有限公司章程应否订明员工分配红利之成数?
A9: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项「章程应订明员、工分配红利之成数」之规定,于有限公司准用之。



Q10: 有限公司股东可否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A10: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



Q11: 有限公司成立时之股东,其出资额可否于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转让?
A11: 可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发起人之股份于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后,不得转让」之规定,在有限公司既无准用上开条项规定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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