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国外营利事业因销货对境内营业场所汇拨之佣金是否应课营业税? A1:是,国外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者,不经其固定营业场所 而直接对我国境内客户销售货物者,其对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汇拨之佣 金或补助金,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Q2:营利事业投资之股利所得是否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 A2:否,营利事业不论专营或兼营投资业务,其购买股票或投资其他营利事业 所取得之股利,非属营业税法规定之课税范围,应免营业税。营业人取得 之股利,非属营业税法规定之课税范围,专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之进 项凭证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应不得申报扣抵或退还。
Q3: 何种网络交易行为需要课征营业税? A3:依据营业税法规定,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网络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 务者,基于租税公平考虑,稽征机关应依法对其课征营业税。
Q4:如果网络卖家是专门经由其他管道收购二手商品,再透过网络销售,赚取 利润,也要课征营业税吗? A4: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必须 依法课征营业税,所以如果网络卖家所销售的二手商品,是透过各种管道 收购而来,利用赚取差价作为利润者,就符合上面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 是说这种行为必须课税。
Q5: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的 网络卖家,是否都应该要办理营业登记? A5:符合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的网 路卖家,并非一定要办理营业登记。因为依据财政部的规定,为了维持租 税公平性,网络卖家的课税标准必须比照实体商店(小规模营业人),依据 现行一般营业人课税标准,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新台币8万元者(销售劳 务者为新台币4万元),是不须课征营业税的,而网络卖家的销售额是透过 网络交易而来,事务数据明确,所以,如果网络卖家每个月在网站销售额 未达到新台币8万元者(销售劳务者为新台币4 万元),暂时可以免向国 税局办理营业登记,但是一旦当月的销售额超过新台币8万元(销售劳务 者为新台币4万元),就必须立即向国税局办理营业登记并报缴税款,以免 因被检举或被查获而必须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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