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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及外商投资的问题

Q1:股份有限公司采发起设立,发起人未缴足股款前,可否选任董事、监察人?
A1: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且缴足股款后,始得选任董事、监察人。


Q2:发起人之资格有何限制?
A2:发起人必须为有行为能力人,法人为发起人者,以公司为限。换言之,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


Q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有几种?
A3: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及募集设立两种,前者,乃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后者,乃发起人不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而就未认足之部分经申请财政部证管会核准后,公开招募。


Q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得否委托代理人出席发起人会议?
A4: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授权其他发起人代为行使职权,基于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认意定代理之观点,应无不可。


Q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会计师对公司资本额查核签证日可否在董事长选任之前?
A5:按公司委任会计师承办公司资本额查核签证事项,是代表公司之负责人(董事长)出具委任书,始得为之。倘会计师查核签证日在公司董事长选任之前,则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Q6: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型态为何?
A7: 以营利为目的,依我国法律组织登记之公司。先向商业司预查公司名称后,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再向经济部商业司办理公司登记。



Q8: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型态为何?
A8: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组织登记之公司,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外国公司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向设立分司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建设局办理申办营利事业登记。


Q9: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型态为何?
A9: 外国公司因无意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惟须指派代表人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指派代表人报备;如需常驻者,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应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Q10: 外商公司名称预查及公司登记需时多久?
A10: 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申请案之审查作业时间,约四个工作天内完成。



Q11: 侨外商担任公司董事有无限制?
A11: 不得有
一、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者等情事,该法对侨外商担任公司董事并无其他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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