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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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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业税的问题

Q1:国税局对于从事网络销售的营业人,是如何核定销售额及税额?
A1:(1)网络卖家的销售额是透过网络交易而来,事务数据明确,不必要再由国
税局查定,因此,从事网络销售的营业人必须提供网络交易明细数据,供
国税局核定该卖家的销售额。但原则上不必提供存折数据,但是当征纳双
方对于销售额的认定有争议时,必要时,国税局为了查证需要,可能会要
求网络卖家提供。
(2)至于税额部分,稽征机关目前是依据营业税法规定对网络交易具营利性
质的销售行为课税,所以与实体商店维持相同课税标准。现行销售货物的
实体商店课税标准如下:
(a)每月销售额在新台币8万元(起征点)以下者,无须课征营业税。
(b)每月销售额超过新台币8万元但未达新台币20万元者,按销售额依税率
1%,由国税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发单)开征。
(c)每月销售额超过新台币20万元者,因为每年销售额已超过新台币240万
元以上,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国税局将核定其使用统一发票,税率为5%,
但相关进项税额可提出扣抵,且此类营业人必须每2个月向国税局申报一
次销售额并自行缴纳营业税额。


Q2:如果买家弃标或结标后买方讨价还价以致降价出售,如何处理这部分销售
额?
A2:如果在网络上拍卖的商品结标后买方弃标,或者因为买方讨价还价而降价
出售时,网络卖家必须对此部分数据举证,例如网页上的评价数据、拍卖
网站出具证明或汇款数据等均可,基于核实课税原则,只要营业人能提出
证明,国税局会扣除此部分销售额。


Q3:如果网络卖家当期销售额与上期不同时,可否要求调整?
A3:网络交易具有具体事务数据,国税局应该要依据具体事务数据课税,因
此,如果网络卖家的销售额与上期不同时,是可以要求国税局调整,但是
如果在税单核发后才提出,就必须依循更正程序办理。


Q4:对于从事网络拍卖交易的卖家,财政部可否规定由拍卖网站业者代征一定
税率的营业税?
A4:(1)依据营业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
从事网络拍卖的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是营业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人,如果由拍卖网站业者(如Yahoo!拍卖或露天拍卖等)代扣税款,因为现行营业税法并无代扣税款规定,于法不合。
(2)财政部目前仅将以营利为目的之网络卖家纳入课税范围,如果规定由拍卖网站业者代扣税款,对于仅是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余日常用品的网络拍卖卖家而言,因为拍卖网站无法区分其拍卖货物的目的,以致于必须被代扣税款,将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现象。


Q5:网络交易买受人向国外网站的网络卖家购买货物,为何海关在货物进口时
要对其课征进口货物的营业税?国外卖家是否需要被我国课税?
A5:(1)台湾营业税是采消费地课税原则,依据营业税法规定,进口货物应依法
课征营业税,另也规定,进口货物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所以当网络交易
买受人向国外网站的网络卖家购买货物,在该项货物进口时,将由海关依
法代征营业税。
(2)至于国外网站的网络卖家,依据目前消费税课税原则及我国营业税法规
定,因为货物起运地并不是在我国境内,所以我国并没有对该外国网络卖
家课税的权力,应该由该国外网络卖家所在地的政府对该销售行为主张课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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