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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票发行及股份分割的问题

Q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可否溢价发行?
A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可否溢价发行,公司法尚无规定,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如经全体发起人同意订明于章程,尚无不可。


Q2:股份有限公司采分次发行者,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至少应有多少?


A2: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之四分之一。


Q3:是否所有公司均应发行股票?
A3: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五亿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发行股票;其未达该数额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不发行股票。


Q4: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转让?
A4:「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原则,自不得以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


Q5:股份之转受让,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是否不生效力?
A5:记名股票之转受让,仅须以背书且交付股票即生转让之效力,于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仅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而已。


Q6: 外国公司在台湾有「辨事处」,是否也要经过公司登记?
A6: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办事处依公司法第386条第2项规定应向商业司报备。



Q7: 有限公司负责人死亡,继承人不愿继承(公司有欠税及负债),另一股东也不愿继续经营,请问该如何处理?
A7:公司已无意继续经营,倘有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之情事,股东得依公司法第10条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命令解散之。倘无上开情事,股东得以「公司之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为由,依公司法第11条规定,向法院声请裁定解散。



Q8: 什么是兄弟分割?
A8: 兄弟分割,指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将其得独立营运之一部或全部之营业让与既存或新设之他公司,作为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予该公司股东对价之行为。



Q9: 什么是母子分割?
A9: 母子分割,系指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将其得独立营运之一部或全部之营业让与既存或新设之他公司,作为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予该公司作为对价之行为。



Q10: 只有自然人1人出资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营已达1年以上,惟该已违反公司法第2条,需自然人2人以上之规定,请问现在该怎么做?
A10: 依公司法第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系指2人以上自然人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1人所组织,但公司已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已满1年以上,就应将自然人部分股份转让予他人,以达最低股东人数要件,或由公司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再增加1位股东,始符合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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