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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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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业税的问题二

Q1:预收货款已依规定开立发票后,实际发货时,是否必须再开发票?
A1:预收货款系按预收金额开立发票,交给买受人。在实际交货时,仅需就余
额再行开立发票即可,免再按总额开立发票。


Q2:经稽征机关核准留抵的税额,其留抵期限有无限制的规定?
A2:营业人留抵的税额,可继续留抵,直至抵完为止,并无留抵期限。情形特
殊者得项目申请退还。


Q3:外销货品适用零税率,其所申报的应退税款何时可以退还?
A3:营业人的应退税款原则上于申报后1个月内完成退税手续,同时营业人亦
    可申请采划拨退税,由国税局将退税款直接划拨入账,营业人在接到退税
    通知的同时,就可以动用资金。


Q4:营业人委托快递业者出口快递货物如何申报适用零税率?
A4:营业人委托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向海关登记之快递业者运送离岸价格新台
    币5万元以下之快递货物出口,可持凭该业者所出具载有寄件人名称、统
    一编号、货物名称、数量、离岸价格及出口快递货物简易申报单之托运单
    主、分号等资料之执据,做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Q5: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况时, 应如何处理?
A5: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掉换货物或折让等情
事,买受人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时,得于该证明单之盖
章栏以签名或盖章择一办理,并免填写买受人身分证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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