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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二

 
1.        Q: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A: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Q: 请问格式条款是有效的吗?
A: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3.        Q: 请问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
A: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        Q: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撤销权消灭?
A: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同时,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Q: 请问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有何法律后果?
A: 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履行终止; 被履行了的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致他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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