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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解除的问题

 
1.        Q: 请问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A: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Q: 请问合同是否可以部分解除?
A: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买卖标的具有可分性的买卖合同可以部分解除。但部分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内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分性,而可分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判断的,如果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从部分解除中得以保全,则该合同不能部分解除。
 
3.        Q: 请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吗?
A: 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        Q: 请问是否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放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A: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合同救济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必然违反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和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中有关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5.        Q: 请问应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权的放弃?
A: 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作出。合同解除权产生以后,解除权人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解除权的放弃:(1)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合同解除权;(2)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3)解除权人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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