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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解除的问题二

 
1.        Q: 请问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A: 对于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为不要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通知解除合同,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对方当事人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        Q: 请问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吗?
A: 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的撤回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到达对方当事人”
 
3.        Q: 请问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销吗?
A: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撤销。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则应允许撤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恢复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通知的撤销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        Q: 请问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确定?
A: 实践中应当区分以下情形认定:(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协议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2)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3)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的,原告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4)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批准、登记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5.        Q: 请问合同解除相对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相对人行使异议权受期间限制,当事人约定异议期间的,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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