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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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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常见问题

Q1: 股东及公司之债权人得否向公司抄录股东名簿?
A1: 股东依公司法第210条规定向公司请求抄录股东名簿,其所指之「抄录」包括影印在内。


Q2: 申请人函请协助查明公司登记资料,系依何规定办理?
A2: 按公司法第393条规定,公司登记文件,利害关系人,得声叙理由请求查阅或抄录。


Q3: 公司负责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登记数据或其他登记文件时,应注意何事项?
A3: 依「公司登记资料查阅抄录及影印须知」第8点规范,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登记数据时,应依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凭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查阅,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登记文件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   
(二)装订之登记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损坏卷宗数据之行为。   
(四)登记文件数据查阅后,仍照原状存放。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得当场中止其阅览;若有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检调机关侦办。


Q4: 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得否出具委任书委任他人向公司请求查阅或抄录?
A4: 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依公司法第210条第2项规定向公司请求查阅或抄录时,得出具委任书委任他人为之。


Q5: 公司负责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可用多少时间阅卷?
A5: 阅卷时间每次时间以2小时为原则;如有正当理由者,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得延长半小时。


Q6: 陆资在台设立分公司,需公证文件有哪些?
A6: 大陆地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发之法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之议事录、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指派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投资申请代理人授权书


Q7: 外商在台设立分公司,经理人的角色为何?
A7: 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并设有经理人者,分公司经理人在其职务范围内,亦为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之权



Q8: 陆资来台设立分公司经理人及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大陆人吗?
A8: 可以,惟经理人需在台湾有居住所


Q9: 外商在台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公司名称一定要和母公司相同吗?
A9: 不一定要相同


Q10: 外商在台设立办事处公司名称如何订定?
A10: 母公司之国籍加上台湾欲使用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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