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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业解散破产问题

Q1: 破产之公司是否须办理解散登记及清算?
A1: 公司法第396条及第24条规定破产之公司毋须办理解散登记及清算,而依有关破产程序悉依破产法规定办理。


Q2: 公司解散登记后得否申请恢复原登记?
A2: 公司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并经核准,既告确定,自不得申请恢复原登记。


Q3: 公司经解散登记后,如欲申请印鉴遗失变更,其程序为何?
A3: 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又清算之公司,由清算人执行一切清算事务。所以,清算之公司,自可由清算人办理公司印鉴变更。


Q4: 申请停业、复业登记机关为何?
A4: 为便利公司申请停复业登记事宜,如其停业系向县市政府或国税局核备停业者,毋庸重复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停复业登记。


Q5: 公司因违反专业法令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勒令停业处分者,应否办理停业登记?
A5: 公司因违反专业法令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勒令停业处分,系属行政裁罚之一种,其与公司法第10条规定无涉,可不办理停业登记。


Q6: 可不可以请人代做资本额?
A6: 不可以违反公司法第九条
公司应收之股款,股东并未实际缴纳,而以申请文件表明收足,或股东虽已缴纳而于登记后将股款发还股东,或任由股东收回者,公司负责人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前项情事时,公司负责人应与各该股东连带赔偿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损害。
第一项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但裁判确定前,已为补正或经主管机关限期补正已补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经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Q7: 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东组成?
A7: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条第一项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筹组股份有限公司。


Q8: 停业之申请期限为何? 
A8: 可在停业前后15日内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书需载明停业之起迄年月日


Q9: 英文证明书的证明内容有哪些?
A9: 证明项目有公司名称、资本额、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设立登记日期、所营事业、公司统一编号。如果需要所营事业之证明,请于申请书注明,又已代码化之所营事业部分,公司得免翻译,如果有未代码化的部分,请逐项翻译。


Q10: 抄录影印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该如何填写?
A10: 基本上,委托书没有制定格式,但是需正确载明所申请之公司名称、委托人、受托人、地址、身分证字号、日期,委托书需有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得签名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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