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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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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税的问题

Q1: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查获会如何处罚?
A1:如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罚款。


Q2:营业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如何处罚?
A2:营业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未逾30日者,每逾2
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不得少于新台币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
于新台币1万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不得
少于新台币3千元,最高不得多于新台币3万元,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
为新台币1千2百元,怠报金为新台币3千元。


Q3:滞纳税款应否加计利息?如何计算?
A3:要征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滞纳期届满之次日起,至自动缴纳或法
院执行缴纳之日止,就应纳税款、滞报金、怠报金及滞纳金,按该年1月
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计息。


Q4: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经查获,如何处罚?
A4: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或短开销售额经查获者,应就短漏开销售额按规定税
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外,处5倍以下罚款,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一
百万元,一年内经查获达3次者,并停止其营业。


Q5:申请注销营业登记后,仍继续营业,要如何处罚?
A5:申请注销营业登记后,或被依法停止营业后,仍继续营业者,除追缴核定
    销售额之应纳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款,并得停止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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