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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出逃的问题

1.        Q: 请问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股东抽逃出资?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        Q: 请问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3.        Q: 请问有权向抽逃出资股东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A: 享有请求权的主体包括:
(1)抽逃出资直接侵害的主体:公司
(2)权益间接受到侵害的主体:诚实股东、债权人。但诚实股东只有在公司不行使权利的时候才能依据代表诉讼制度行使权利。而债权人则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来行使追偿权。
 
4.        Q: 请问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是否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A: 股东抽逃出资不适用普通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        Q: 请问抽逃出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A: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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