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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

 
1.        Q: 请问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A: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出现公司僵局时由法院裁决解散)。
 
2.        Q: 请问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A: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因公司僵局而依法解散公司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        Q: 请问法律上对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有何规定?
A: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        Q: 请问清算组成员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吗?
A: 需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Q: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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