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申请企业破产需符合什么条件?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 Q: 请问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之前的哪些财产处置行为可以撤销?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3. Q: 请问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Q: 请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是指什么?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 Q: 请问哪些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