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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申请停业及开股东会的问题

Q: 申请停业、复业受理机关为何?
A: 为便利公司申请停复业登记事宜,如其停业系向县市政府或国税局核备停业者,毋庸重复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停复业登记。


Q: 公司申请停、复业应于何时申请?
A: 公司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为复业之登记。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


Q: 停业之申请期限为何?
A: 可在停业前后15日内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书需载明停业之起迄年月日。


Q: 抄录影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A: 可以,但是需正确载明所申请之公司名称、委托人、受托人、地址、身分证字号、日期,委托书需有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得签名及加盖印章。


Q: 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登记时,公司登记事项表应如何处理? A: 公司办理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登记时,原董事、监察人名单仍应于公司变更登记表上董事、监察人及其他负责人名单字段记载,而于该董事、监察人名单后再记载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


Q: 股东会开会中遇到停电无法继续进行会议时,主席应如何处理?
A: 会议进行时,发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时,主席得裁定暂时停止会议,并视情况宣布续行开会之时间。


Q: 股东可否自备麦克风发言?
A: 股东非以公司配置之设备发言时,主席得制止之。


Q: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如何通知股东?
A: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于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之股东,前项议事录之分发,得以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之公告方式为之。


Q: 股东会议案表决之监票及计票人员可否由公司员工担任?
A: 议案表决之监票及计票人员,由主席指定之,但监票人员应具有股东身分。



Q: 股东会议案之表决,是否一律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A: 议案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有异议者,应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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