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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公司股东死亡后公司事务处理问题

Q: 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在分割遗产完成继承前得否办理该遗产户出资额变更登记?
A: 1、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在分割遗产完成继承前其出资额应列为遗产户,依民法
     其继承人有数人时,对公同共有之遗产得互推一人管理之,由遗产管理人
     代为同意行使。
  2、遗产管理人不得处分该遗产,将遗产户出资额转让或代为承受其他股东出
     资转让。


Q: 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死亡相关登记?
A: 限公司唯一股东死亡,在未办妥继承登记前,其继承人如欲将该死亡股东之出资额变更为遗产户并推选管理人者,其申办变更登记,得由被推为管理人(继承人之一)之人代表公司提出申请并得被推选为董事。


Q: 有限公司股东经法院宣告为受监护宣告之人,其出资额转让疑义?
A: 按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表示。监护人为受监护人之法定代理人。


Q: 有限公司股东抛弃出资额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A: 有限公司股东声明抛弃所持之出资额时,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径行办理减资登记,惟公司章程应将该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删除,不列入修章次数亦无需检附股东同意书。


Q: 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死亡时,应于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A: 公司及死亡股东之继承人办理出资额变更登记事宜,有关股东死亡之出资额变更登记事项可于取得遗产税证明书起15日内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为变更登记。



Q: 董事会以视频会议召开时,董事应如何签到?
A:董事会开会时如以视频会议为之,其董事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另建议公司应以传真签到卡以代签到。



Q: 董事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A: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会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范围;且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董事居住国外者,得以书面委托居住国内之其他股东,经常代理出席董事会,唯应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Q: 董事会开会过程录音或录像存证之保存年限,与董事会会议纪录之保存年限,有何不同?
A: 建议上市上柜公司应将董事会之开会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像存证,并至少保存一年。惟以视频会议召开者,如何证明为已出席,以避免日后举证争议,相当重要,是以应将其会议录音、录像数据列为会议纪录之一部分,永久保存。另考虑若保存期限内发生诉讼,可能有调阅相关存证资料之必要,宜订定于诉讼期间内继续保存。
至于董事会会议纪录之保存年限,则应在公司存续期间内永久保存。



Q: 董事会经主席宣布散会后,董事能否另推选主席于原址或另觅场所续行开会?
A: 董事会议案之讨论,应依会议通知所排定之议程依序进行,以避免特定董事藉由议程之变更,而影响会议决议结果。另会议主席于议事终结前,除遇有特殊状况,例外许其得决议散会外,其并不得径行宣布散会,以免造成会而不议,或议而不决之状况,影响公司正常运作。至若董事会已经主席宣布散会后,自应依公司法第二○四条规定之召集程序,重新召集,纵若董事另推主席于原址或另觅场所续行开会,依法应不生效力。



Q: 董事会之会议纪录及签署事项,有何应注意者?
A: 董事会之议事人员对于各议案之议事摘要、董事之异议、决议方法与结果,应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条规定之记载事项,详实完整记载。会议纪录并需由会议主席及记录人员签名,于会后尽速(如二十日内)分送各董事供参阅及了解其有无异议,另亦可分送各监察人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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