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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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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设立办事处及股票发行的问题

Q: 请问申请在台办事处是否一定要报薪资及租金?
A: 办事处是服务中心,是不能有收入的,最好不要用办事处的台币账户收取台币,可用外国总公司汇入营运金、将营运金用来支付办事处开销。


Q: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办事处人员可否申请工作证?
A: 可以,须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之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


Q: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办事处公司员工可否申请劳健保?
A: 可以。


Q: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办事处,设立时需验证的文件?
A: 1.外国公司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外国公司指代表人报备授权书验证


Q: 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为何?
A: 外国公司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应指派一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外国公司为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该代表人可为本国人亦可为外国人(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



Q: 私募发行的股票,其印制规格和一般股票有什么不同?
A: 私募发行的股票,其印制方式除依股务处理准则股票印制规格规定印制外, 应于股票背面以明显文字注记属私募股票、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转让之规定。


Q: 不足 1 仟股的不定额股票,股票上的股数及金额以人工填写时,有特别的规定 吗?  
A: 公司应于该股票股数及金额填写处加盖公司专用于股票之印章。


Q: 股东会出席股东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有没有规定保存期限?
A: 至少保存 1 年。但经股东依公司法第 189 条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 结为止。


Q: 原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于公开发行后其所印制股票与股务处理准则制定规格 不符合者,应如何处理?
A: 应于公开发行核准之日起 6 个月内,依股务处理准则所定规格重行印制并办 理换发。



Q: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名称变更,原已发行之股票是否须全部换发?
A: 依公司法第 162 条第 1 项第 1 款规定,公司名称系股票之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故其名称如有变更,其原已发行之股票应行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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