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因买方延迟付款加收之利息是否属于销售额之范围?
A1: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
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营业税法已有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
务因买方延迟付款而加收之利息,系属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范围,应于
加收利息时开立统一发票课征营业税。
Q2:营业人销售房屋因买受人违约而没收之预收款是否应课征营业税?
A2:建设公司销售房屋,因买受人违约而没收之预收房屋款,系属销售额之范
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征营业税。
Q3: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之违约金是否应并入租金收入课征营业税?
A3:营业人出租房屋后,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
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征营业税。
Q4:办理员工伙食之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抵?
A4:营业人因办理员工伙食而购买主、副食、水电、瓦斯之进项税额,依营业
税法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Q5:营业人支付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技术协助者之住宿费是否得申报扣抵?
A5:营业人依约支付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技术人员在台提供技术协助期间之住宿
费用,核属给付外国公司之技术服务报酬的一部分,非属该营业人之旅费
支出,故营业人所取得之相关进项税额,依营业税法规定,应不得申报扣
抵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