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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定产假的问题

1.        Q: 请问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子的规定是否有效?
A: 有关规定是违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2.        Q: 请问在招聘广告中注明男士优先是否合法?
A: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Q: 请问未婚生育的女员工是否可以休产假?
A: 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法律上并没有对非婚生育休产假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存在,即可以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产假时间。
 
4.        Q: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未婚生育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A: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5.        Q: 请问未婚先孕的女员工是否适用劳动法关于孕期的保护性规定?
A: 劳动法并没有对怀孕女性是已婚还是未婚加以区分,因此只要存在怀孕的事实,即可以依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孕妇的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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