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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公司股东问题

Q1: 公司法有关董事选任方法是否采累积选举制?
A1: 公司法有关董事选任之方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系采累积选举制,其选选办法,例如股东会应选董事名额十五人,每一股份就有十五个选举权,股东如持有一千股,即拥有一万五千选举权,可集中投给一人或数人,或分散给十五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依序当选董事。


Q2: 未具有股东身分之董事,是否以具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为限?
A2: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选任之董事或监察人,不以具有股东身分为必要。又未具有股东身分者,以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为限,始得被选任为董事或监察人。(


Q3: 公开发行公司之董事持股转让超过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惟未向公司办理过户,是否即当然解任?
A3: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董事转让持股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股份数额之二分之一时即当然解任,不论是否已向公司办理过户,此于监察人,亦同。


Q4: 章程订定董事之报酬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者,是否适法?
A4: 董事之报酬,未经章程订明者,应由股东会议议定。所谓章程订明,是指于章程订明报酬之数额,章程尚不得订定董事之报酬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之。监察人之报酬,亦同。


Q5: 公司补选董事或监察人,其任期是否与原任期相同?
A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系属章程应记载事项。所以,有关公司修正章程增补选董事或监察人人数者,其任期自与原任期相同。


Q6: 股东会委托书是否有一定之格式??
A6: 其格式内容应包括填表须知、股东委托行使事项及股东、征求人、受托代理人基本数据等项目。委托书之用纸,应以公司印发者为限。


Q7: 征求人可征得之股东会委托书代理股数为何?
A7: 征求人得代理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三。


Q8: 可否以金钱购买股东会委托书?
A8: 不可以


Q9: 若股东之部分持股已办理信托,则股东欲征求股东会委托书时,该信托之股份得否计入征求人本身持股数计算?
A9: 不可以,股东若已将其部分股份办理信托,则股东欲担任征求人时,于计算其本身持股数时,自不得计入已办理信托之股份。


Q10: 保险业及其从属公司, 可否担任被投资公司之股东会委托书征求人或委托他人担任委托书征求人?
A10: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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