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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股东会的问题

Q1: 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转让?
A1:「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原则,自不得以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


Q2: 股份之转受让,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是否不生效力?
A2: 记名股票之转受让,仅须以背书且交付股票即生转让之效力,于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仅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而已。


Q3: 记名式股票可否改为无记名式?
A3: 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可请求将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式,尚不得请求记名式股票改为无记名式。


Q4: 无记名股票之发行有何限制规定?
A4: 无记名股票之发行,为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须订明于章程,而且无记名股票之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Q5: 股份有限公司选任之董事可否不具股东身分?人数有无限制?
A5: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所以,董事之选任不以具有股东身分为限。


Q6: 已上市 (柜)、兴柜公司发行之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以无实体发行,债权人申请 转换之股票,公司可否采实体发行?
A6: 不可以, 应以无实体发行。



Q7: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因更名或减资全面换发新股票而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时,旧股票是否须全数收回?
A7: 公司应确实收回旧股票并截角作废



Q8: 股票上市或上柜公司得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买回自己股份之情形为何?
A8: 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系规定上市、上柜公司得经由董事会决议买回本公司之股份。 适用目的可分为下列三类:
1、 转让给员工或作为员工认股权证行使认股权时所需之股票来源,以激励员工士气并留任优秀人才。
2、 作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转换公司债或可转换特别股转换时所需之股票来源, 使公司筹集资金管道多样化及便利化。



Q9:股东会委托书中,何谓「征求」?
A9: 「征求」系指征求人以公告、广告、牌示、广播、图文电视、信函、电话、发表会、说明会、拜访、询问等方式主动向股东征求出席股东会委托书之行为。



Q10: 股东会委托书中,何谓「非属征求」?
A10: 「非属征求」系指受托人系因股东之委托而被动取得股东委托书,代理出席股东会之行为(即受股东之主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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